

当然这里最重要的,就是要让读者们了解强制险的几个重点与理赔範围。首先,其基本精神就是给予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最基本的保障、另外它採无过失主义、且理赔费围仅限于第三人体伤、残废与死亡。简单来说,强制险就是赔给因为我们造成的交通事故而伤残,甚至死亡的其他人,所以驾驶人本身是不在理赔範围内的。
也就是说只要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体伤、残废或死亡,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,保险公司应负起赔偿的责任。简单来说,在一件车祸当中,不管撞人的有没有过失过失,只要被撞的人,也就是所谓的第三人,只要有受伤、残废甚至是死亡的状况,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。
至于理赔的项目,根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,理赔给付项目包括了伤害医疗费用给付、残废给付以及死亡给付。至于给付的标準,理赔上限为220万元,其中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上限为20万,给付的项目包括急救费用、诊疗费用(病房费用每日上限1500元、膳食费每日180元)、接送费用(上限2万元)以及看护费用(每日上限1200元、不得超过30日)。残废给付的部份,则是依据残废等级来进行给付5万元(十五级残)至200万元(一级残)不等。最后,死亡给付则是200万元。
但如果受害人蓄意,或是因为从事犯罪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而伤残或死亡,是不在理赔範围之内的;另外,驾驶人若是因为酒驾、毒驾或是犯罪行为而导致第三人因交通事故而伤残或死亡,强制险虽然一样会理赔给受害人。但保险公司将会行使代位求偿来向驾驶人求偿。
不得不说,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称得上是台湾数一数二的德政,但从实际面来看所有的「社会保险」,所给的保障範围的都仅仅是最基本的而已。站在受者家属的角度来看,在医疗进步、健保给付项目却越来越少、越有效的治疗自费额度却越来越高的情况下,20万元的医疗给付也不过刚好应急而已。而一条人命,难道就值区区200万元吗?反过来对于加害人来说也同样,在需要揹负赔偿责任时,上限220万元的赔偿真的够用吗?这个问题先留给大家去思考,下一次的车险小学堂,我们将用实际案例来告诉大家,强制险到底够不够用。
相关推荐